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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辦法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辦法

第一條: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會員及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特設置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並訂定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所需經費由本會業務費支用。

第三條:本辦法設評審小組,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委員定為三人至七人,委員之任期,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如在任期未滿之前出缺時,由理事會會議另選之。

第四條:獎學金之申請、審核、頒發,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五條:本會獎學金名額每學年國民中學三十名,高中職組(含五專一、二、三年級)十五名,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十名,其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組每名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參仟元整。

(二)高中職組每名發給獎學金新臺幣貳仟元整。

(三)國中組每名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壹仟元整。
各組申請人數超過時,以抽籤決定之。成績達到選拔標準,未獲得獎學金者,另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及會員子女,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國中部學年成績合於下列規定,且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大專院校組:學科總平均在80分以上。

2、高中職組:學科總平均在85分以上。

3、國中組:學科總平均在90分以上。

(二)獎懲紀錄:經功過相抵或改過銷過後無記過以上紀錄者            

第七條:會員及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必須現仍在學繼續就讀者。

 會員子女就讀各教育階段一年級得以其前階段最後一年學年成績申請,並以之為申請組別。

第八條:會員及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另附)一份,並檢附學校學業成績單及日常生活檢核表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由各所屬工會支會彙整轉報本會審查,惟夫妻同為本會會員時,限由一人申請。

第九條: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前繳附前一學年學業證明文件申請辦理,由所屬工會支會彙轉本會,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條:申請人如有偽造、塗改學業成績單領取獎學金情事,一經查明,追還已頒獎學金,並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