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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優秀會員選拔及表揚實施辦法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優秀會員選拔及表揚實施辦法

第一條: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會員敬業樂群,特訂立本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凡本會會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者,均為選拔之對象。

第 三 條:符合下列標準而品德良好者,得選拔為本會優秀會員。 

(1)入本會一年以上敦品勵行,並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確實履行義務。

(2)加強本會組織功能,策進本會成長,對本會有特殊貢獻。

(3)具有高度服務熱忱,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對公眾服務有優越表現,對社會有所貢獻。 

第 四 條:本辦法之名額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 五 條:優秀會員之審核由理事會審查之。 

第 六 條:表揚活動及方式:

        (1)表揚時間:優秀會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表揚。

        (2)表揚地點:會員代表大會由承辦單位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3)表揚方式:每人頒發獎牌一座、獎金5000元或等值紀念品一份。

        (4)其他獎勵:1.得補助辦理國內外參訪。

                       2.推薦參加本市模範勞工表揚。       

第 七 條:申請期間由理事會或視主管機關或上級單位來文後訂定之。 

第 八 條:申請優秀會員應繳下列證件:  

     (1)填具申請書乙份。

     (2)會員卡影本乙份。

     (3)有關證明文件。

     (4)二吋相片三張。    

第 九 條:當選之會員三年內不得重覆申請。 

第 十 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編號: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優秀會員選拔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黏貼照片

申請人

姓名

 

支會名稱

 

年齡

 

性別

 

入會年月

中華民國   年  月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會員優秀事蹟(請自行書寫):

備註:1. 申請人請隨件附上照片三張(含申請書使用)

   2. 申請書不敷使用請自行以A4紙張另紙書寫

   3. 優秀事蹟之相關資料請隨件送交本會秘書處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優秀會員選拔及表揚實施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