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 18歲以下的在校生。
2、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 108年 7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
上、下學期):清寒子弟部分( A組) 70分以上;
同濟家庭子弟部分( B組) 80分以上。
3、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每年一戶一名為限。
4、七年級生(無國中成績)不具申請資格。
5、高一新生申請組別為國中組。
6、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
7、同濟家庭子女限會員之直系後輩(例如:兒女、內孫)。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09年 7 月 15 日止(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另如有旨揭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其他疑問,請逕洽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秘書長吳美隆(電話: 0933905887、 04-2384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