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公告,並自 111 年 5 月 20 日開始生效
2. 自 111 年 5 月 20 日起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如附件),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者,第一次被查獲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3 條第 8 款處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第二次(含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
3.相關地區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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