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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3-05-06 | 點閱數: 774

一、凡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研習或教育訓練

       皆可納入採計研習積分。

二、據上,教師研習時數除採認列印自本市中小學教師學習護照系統之研習時數外,若列印全國教

       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上之研習時數亦同意採計,惟兩者不得重覆計算。

三、有關教師在全國在職進修資訊網研習時數有數位學習時數者,則請於審核時特別注意需有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方同意採計。

四、依據台南市政府教育局 35408 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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