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7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1393813 號函辦理。
二.火光刀玩具存在安全隱憂
學校禁止攜帶管制性物品到校,舉凡槍砲彈刀等不論是模型、玩具或不論材質的自製“類似”物品,此類物品禁止在校玩耍。
1.查火光刀玩具係屬武器玩具,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進口及出廠前須經本局檢驗符合 CNS 4797-3 等規定,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始能於國內市場上銷售。
2.火光刀玩具內含打火石等成分,玩具出鞘瞬間產生之火花可能會造成兒童眼睛危害。
3.宣導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玩具,及不宜使用無商品檢驗標識之火光刀等武器玩具,以免發生危害。
4.檢附商品宣導資料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