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103260 號函辦理。
二、送件方式:績優個人、學校及傑出童軍等各項申請類別,由受推薦單位(個人)所屬機關逐級核章後,送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初審作業;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亦將寄送所在行政區之地方政府併同辦理初審,完成後將推薦之申請資料送該署複審。
三、送件說明:
(一)依本計畫所定之評選指標及相關申請資料,請於 114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前將各申請表送至學務處活動組。
(二)頒獎典禮訂於 115 年 3 月 19 日(星期四)舉行。
四、本案曾獲獎之個人及單位於 3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一)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二)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三)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國教署得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六、檢附原函、實施計畫和申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