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減免證明文件的學生將減免證明文件繳交總務處:
第 1 類:115 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經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第 2 類:115 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社政單位開立經濟弱勢需扶助之核定文件之學生。(含「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惟村里長清寒證明不包括在內。
第 3 類: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午餐費補助意願證明書)
第 4 類:由導師開立午餐費補助意願證明書
(1)、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2)、原住民學生: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之原住民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