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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美玲 - 校務公告 | 2026-02-03 | 點閱數: 31

請有減免證明文件的學生將減免證明文件繳交總務處:

第 1 類:115 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經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第 2 類:115 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社政單位開立經濟弱勢需扶助之核定文件之學生。(含「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惟村里長清寒證明不包括在內

第 3 類: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餐費補助意願證明書)

第 4 類:由導師開立餐費補助意願證明書

(1)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2)原住民學生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之原住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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