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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校外來函 | 2012-07-16 | 點閱數: 1498

 

一、依據內政部 101 年 7 月 9 日台內社字第 1010244063 號函暨教育部 101.07.12 臺特教字第 1010129555A 號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將推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新制推動後,身心障礙的分類將由現行 16 類改為依據 WHO 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將推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新制推動後,身心障礙的分類將由現行 16 類改為依據 WHO 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 ICF)」之 8 大分類,且新制的精神,是以醫事、社工、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及評估,對於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另增加需求評估制度,部分福利服務項目會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三、上述新制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4 年 7 月 10 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新申請案、申請重新鑑定案及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註記效期者 3 類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 104 年 7 月 11 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 4 年期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針對原持有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者分批通知民眾依據新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尚未依據新制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之身心障礙者,仍持有原「身心障礙手冊」並享有原有之福利。故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證前,原「身心障礙手冊」及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將同時並行,惟身心障礙者僅會持有兩者之一。
四、另為利各界了解「身心障礙證明」欄位資訊,部分欄位說明如下:
   (一)障礙等級:共分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等 4 級。
   (二)障礙類別:揭露該民眾依新制鑑定後之障礙類別,並以括弧註記其對應之 ICF 編碼。
   (三)ICD 診斷:除帶入該位民眾經鑑定後之「疾病分類代碼」,並於括弧中註記民眾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以利證明使用人及各相關專業人員對應辨識。
   (四)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本欄位係為註記該名身心障礙者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如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則代表該名身心障礙者經評估認為需人陪伴,故享有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時必要陪伴者 1 人半價優待;如註記「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則代表該名身心障礙者經評估認為需人陪伴,故享有必要陪伴者 1 人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免費、或民營者半價優待。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仍舊一致享有前 2 項必要陪伴者 1 人優惠措施,併予敘明。
五、為利各界辨識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檢附證明格式樣張及「新制(8 類)與舊制(16 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