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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外來函 | 2016-09-08 | 點閱數: 923

修正內容

[增訂]

第二十四條之一

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進入大客車攔查點,並依交通勤務警

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修正]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修正]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修正]

第十八條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循減速車道逐

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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